
??第一章:傳銷解密(上)1、國務院令定義“
連鎖銷售”就是傳銷
??只要提到傳銷,人們很自然地聯系到坑蒙拐騙,傳銷被稱之為“經濟邪教”,可見老百姓對傳銷的深惡痛絕。
??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于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后,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干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準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至遲應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準登記擅自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要立即取締,并依法嚴肅查處。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禁各種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嚴肅處理:
??(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
??(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各種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
??(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
??(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堅決而又穩妥地做好禁止傳銷經營工作。禁止傳銷經營活動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由一位主? ?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厲查處違反本通知精神從事傳銷經營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堅決取締利用傳銷或變相傳銷從事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工作;有關商業銀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傳銷的危害性,公開揭露傳銷的欺詐行為,及時曝光典型的傳銷違法案件,教育廣大群眾提高認識,自覺抵制傳銷經營活動,并對有關部門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進展情況及時予以報道。
??傳銷一夜之間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得而誅之。大多數老百姓對傳銷的認識是模糊的,但對傳銷的恐怖和排斥是基本一致的。
??不論是誰,剛被騙到廣西的時候心中都一樣充滿著抵觸、反感、排斥、恐慌等情緒,只是每個人的程度不一樣,激動的人會又哭又鬧,膽小的人會膽顫心驚,老練的人會表里不一,正義的人會義憤填膺……
??如果大家認定“連鎖銷售”是傳銷,那當初所有人都不會選擇從事“連鎖銷售”,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敢違法亂紀的人畢竟是極少數,如果明知道是錯誤理智的人都不會選擇,那么這么多人從事了“連鎖銷售”或者是類似的傳銷活動,就因為每個人都認為自己選擇的不是傳銷。
??所有人被騙進傳銷組織在被“洗腦”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要讓你認識到你所接觸的不是傳銷,而且跟傳銷是有很大的,甚至是本質上的區別。這項工作至關重要,貫穿整個“洗腦”過程。不同的行業,或者是不同的體系(網絡),甚至針對不同的人,這個環節的“洗腦”工作安排的位置和順序并不一樣。
??廣西的“連鎖銷售”最開始在來賓發展的過程中,“洗腦”工作都是按照這樣的順序安排的,“區別”、“方針”、“前景”、 “洽談”、“保障”、“高起點”……后來在發展的過程中經過不斷總結,這些新人工作的順序有相應的改動,內容也作了相應的合并。而且這些體系不斷從來賓遷往廣西其它地方以后,這些“洗腦”工作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較大的改進,比如很多體系把“區別”跟“洽談”合并在一起叫著“四合一”或者“三合一”,把“前景”跟“保障”合并在一起叫“前景保障”,甚至有些體系完全打破了這些來賓的傳統,第一班工作談國家大政方針,緊接著就給你通過計算的方式介紹380萬是怎么一步一步得來的,當然萬變不離其宗,靈魂都是一樣的,告訴你不是傳銷,而是國家投放在廣西的國家項目。
??這里面提到的“區別”就是“洗腦”的重要部分,按照傳銷從國外引進回中國的發展歷史,到取締以后直銷在中國的合法存在。講師們會告訴你傳銷在國外其實就等同于直銷,或者告訴你傳銷是直銷中的一部分,那么所有講師在“區別”的時候其實就是拿“連鎖銷售”跟直銷進行區別。
??按照“連鎖銷售”的運作模式以及它的運作過程,跟直銷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首先它們就是應用的不同的運作模式,一個是“等腰梯形”,另外一個則是“三角形”,當然這里面還能夠找出的區別非常多,差異也非常大。大家在對你進行區別的過程中,會不斷跟你強調“連鎖銷售”相比于傳銷的優越性,什么責任心能夠保證每個人都賺到錢,只能一次性投資,上面沒有人永遠賺錢,只需要叫三個人,等等。這些從表面上看確實比直銷更加優越,很多以前對直銷有過了解的,或者是從事過直銷的人在講師的對比下很容易就認可“連鎖銷售”。
??這個“區別”工作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在整個“洗腦”的過程中講師要根據新人情況不斷地講,不斷加深新人的理解,讓你真正意識到大家所從事“連鎖銷售”跟傳銷就是兩回事,只是國家引進投放的一種新生事物。
??其實這種拿“連鎖銷售”跟直銷進行對比是不正確的,這個過程中大家只是玩弄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游戲。傳統意義上的傳銷確實應該屬于直銷的一種,直銷其實分為兩種,一種是單層次直銷,另外一種是多層次直銷,傳統意義上的傳銷其實就是多層次直銷。但是我們現在在對比“連鎖銷售”跟傳銷時,不能拿“連鎖銷售”跟多層次直銷進行對比,而應該用“連鎖銷售”跟國家所定義的傳銷進行對比,這樣才能跟現行的法律法規相吻合。
??更有甚者,一些體系大講特講電視報紙上,那些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打人、跳樓的是傳銷,還說層層加價的,一人想成功要發展幾百人等等,說那是傳銷。在我們這里沒有控制你啊,我們這不是傳銷,用這樣的話來混淆視聽。一般的人是沒有做過傳銷的,這樣就使新來的朋友感覺他們說的是很有道理的,其實這樣說更是不對的。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中,對傳銷是這樣定義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005年11月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對傳銷定義: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嚴打"老鼠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云認為,《刑法修正案(七)》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特征作了比較概括的規定,執法辦案人員要仔細把握: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是傳銷組織誘騙他人取得傳銷資格經常采用的一種引誘方式和程序;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是傳銷組織計酬方式的特點;騙取財物,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準確認定傳銷犯罪對于正確適用該條文意義重大。
??《刑法修正案(七)》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主體和打擊的重點,對此,黃太云表示,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可采取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這不但有利于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而且打擊范圍也不會過大。
??黃太云強調,“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策劃、發起、設立、指揮傳銷組織,或者對傳銷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對傳銷組織的運轉起關鍵作用的極少數人員。他們既可能直接出面領導傳銷組織活動,也可能在幕后策劃、指使。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立案追訴標準(二)
??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并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判斷“連鎖銷售”是不是傳銷,準確的方法是應該拿“連鎖銷售”的經營方式同上面國家頒布的相應法律法規進行比對。通過對比不難發現,“連鎖銷售”肯定就是傳銷,從事“連鎖銷售”就是在從事傳銷活動。但上述法律法規絕大多數人并不清楚,包括“連鎖銷售”行業中很多老朋友,很多講師其實都不清楚這些法律法規具體規定,所以在講師對新人“洗腦”的過程中,拿“連鎖銷售”跟直銷或大家思想里認為的傳銷的樣子進行反復對比就容易讓大家認為“連鎖銷售”不是傳銷。